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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处理列表
类别 编号 类型或投诉对象 状态 提交时间 处理更新时间
投诉 139 袁家寨 姐妹客栈 处理完成 2012-02-02 10:02:43 2012-05-17 16:14:11
投诉人姓名:王** 电话:******* 地区:河南省邓州市花洲网吧
投诉原内容:
张家界 没有去过的千万不要去  元旦和几个同事去,2号晚上住在袁家寨,老板一只鸡要240元,6个菜要900元。住到哪里价格必须给导游先谈,同事们说,袁家寨应该叫黑家寨

处理记录
时间:2012-05-17 16:14:11 处理进度: 处理完成 受理人:市旅游质监所

已转武陵源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电话5618109




简明旅游投诉管理制度

1、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3、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4、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5、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6、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5.5)》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5.5)》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第5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7、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四)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五)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8、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5.5)》全文阅读
http://www.zjjgood.com/news-364.html

张家界市旅游局:0744-8380188 / 张家界旅游投诉专线:0744-838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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